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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申领和发放

第10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民在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和交验居民户口簿的规定。 
  为了使公民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本条规定了在办理居民身份证工作中的具体要求。基本分为两个步骤:第一,公民在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时,首先要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应当是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规定印制的。登记表的主要内容是登记公民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家庭住址等。其主要作用一是为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和制作居民身份证提供详细资料;二是留档备查。因此公民在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时应当认真如实地填写,特别应当注意的是不能填写有错。实践中,有的公民在申领居民身份证时由于一时的疏忽大意,将自己的基本情况填写错误,甚至将自己的名字搞错,给以后的工作和生活都带来很大的不便。第二,本条规定公民在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时,除了要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同时还要交验居民户口簿。居民户口簿是证明公民身份时公安机关核实情况的最基本的根据。这也是公安机关是否批准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的要求时的一个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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