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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申领和发放

第9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九条 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释义】 本条是关于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和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我国国籍的如何办理居民身份证的规定。 
  本法除了对我国内地出生的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申请领取进行调整外,还规定了可以申请领取我国居民身份证的另外三种情况。即对那些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和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我国国籍的居民身份证的申请领取也作了规定。第一种情况,“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是指原属于香港、澳门和台湾的居民,迁入到内地长期固定居住的。第二种情况,“华侨回国定居的”是指原籍在我国,但在国外生活了一段时间后又回国并在内地长期固定居住的华侨。第三种情况,“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由于在我国境内长期固定居住,被批准加入我国国籍成为中国公民。这里规定的“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是指原来具有我国国籍,但其在国外又加入了他国国籍的人,由于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所以他所具有的原我国国籍便自动丧失。后又申请恢复加入我国国籍,得到我国有关部门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其恢复我国国籍的情况。属于以上情况的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华侨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根据本条的规定,在其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也就是说我国对这些人也实行有关居民身份证方面的管理。其中“根据本法规定”是指根据本法第七条的规定,即属于上述三种情况的公民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第七条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对于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可以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但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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