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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4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四条 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居民身份证用汉字登记的内容,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 
  【释义】 本条是关于居民身份证如何使用文字的规定。 
  首先,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规范汉字,规范汉字的标准由国家颁布。居民身份证制度是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行的制度,本条规定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填写,能够有效地发挥其识别和证明居民身份的作用,也便于身份证的使用与管理。“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是指按照国家对出版物规定的数字符号使用标准,由于身份证上记载的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有效期限等都需要用数字符号填写,为了用法上的统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填写。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这次法律规定居民身份证具有机读功能,为身份证今后的联网使用、查询等创造了条件。因此身份证的制作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信息技术的标准化管理要求。信息技术的标准化管理,主要包括有关信息的分类、编码,组织机构代码,公共标志图形符号,信息网络等标准化工作。身份证内芯片的设计和制作,应当符合国家信息技术的标准,以与整个社会管理工作信息化相配套。 
  其次,我们国家是多民族国家,除汉族以外有五十五个少数民族,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许多少数民族有自己的语言文字。为了尊重少数民族使用自己的文字,同时也是为了少数民族使用身份证的方便,本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居民身份证用汉字登记的内容,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在选择文字的使用上,本条规定了两种情况:一是可以在身份证上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由于民族自治地方有的是多民族聚居,可能该地区将当地若干种民族的语言文字都作为通用的语言文字,但在居民身份证上不可能列出很多种文字,对于同时使用几种通用文字的,自治机关就可以选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二是使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即自治地方也可以在当地通用的几种语言文字中选择使用一种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根据本条规定,以上两种情况都应当在使用规范汉字的前提下“同时使用”,即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同时可以用一种少数民族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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