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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69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六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释义】本条是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公布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的公布是指法定主体将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通过的法规依法定程序予以公开发布。公布是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中的一个法定程序。法律是以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执行的,需要全社会的遵守和执行。要使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每个公民都去遵守和执行法律,首先要使他们了解法律的内容。地方性法规是在一个地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其中的许多内容是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具体化以及涉及本地方事务的规定,可以说与本地区的个人和组织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要使地方性法规发挥作用,必须做好地方性法规的公布工作,否则,即使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本身是完善的,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仍然可能发生混乱,这对加强法制是十分不利的。 
  一、地方性法规的公布主体 
  根据本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由大会主席团公布,一方面是由于地方没有类似国家主席这一超然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之外的职位;另一方面,主席团作为人大会议的主持机关,凡人大会议需要向公众公布的事项,都由主席团公布,因此地方性法规由它公布比较顺当。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较大的市的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于需要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因此,经批准后,不论是市人大还是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都由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布。 
  二、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公布主体 
  立法法颁布前,对于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公布,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实践中做法不太一致。比如,自治州的自治条例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有的地方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的形式公布,有的地方交由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公布。立法法对于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公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各自的制定机关的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而不由批准机关公布。这同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较大的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规定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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