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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法律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55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五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释义】本条是关于法律询问答复的规定。 
  在法律实施中,有关部门与地方往往向立法工作机构提出一些法律询问,要求予以答复,以指导工作。这些法律询问的内容一般不属于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常委会解释的两种情况:一是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是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这些询问很经常,量也很大,有的时候要求答复的时限很短。如果将这些问题都提请常委会作法律解释,既没有必要,也不可能。针对这种情况,本条总结多年来这方面的工作经验,对法律询问作了规定。 
  根据多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答复法律询问的情况来看,法律询问的范围主要有以下一些:(一)国务院所属机构在执行法律过程中提出的具体法律问题;(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机构在司法过程中提出的具体法律问题;(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工作中提出的具体法律问题;(四)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法律解释要求,经研究不需要进行法律解释、可以采用法律询问答复的问题;(五)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需要研究答复的问题。另外,还有人民团体和全国性社会团体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向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的具体法律问题。 
  法律询问由有关业务室根据法律规定,研究起草答复意见,报法工委委领导审批,一些重要的法律询问答复,还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审批。然后以书面或其他形式答复询问的有关部门。 
  法律询问答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法律规定,按照严格的工作程序研究提出的,特别是工作机构参加了法律的具体制定工作,比较了解立法原意,因此,法律询问答复对法律的理解是比较权威的,各部门、地方应当把它作为理解执行法律的依据。如果对询问答复有不同的看法,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法律询问的答复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目的是加强对法律询问答复的监督,如果发现不正确的答复,可以进行纠正。如何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可采取定期印发常委会会议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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