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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法律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13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十三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释义】本条是关于代表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法律案的规定。 
  一、代表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法律案 
  本条规定了两个提案主体:代表团或者代表联名。 
  全国人大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举产生,按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现共有35个选举单位,组成35个代表团。虽然每个代表团的人数不等,但都享有同等的提案权,即每一个代表团都构成一个提案主体,代表团的提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多数通过。 
  代表联合提出法律案,要求有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名。一般是一人领衔提出,其他代表签名附议。代表联名提出法律案不受代表团的限制,即使代表分处不同的代表团,都可以共同联名提出法律案,只要符合三十名以上的人数要求。 
  代表法第九条规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代表联名提出的法律案,应当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二、代表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的法律案的处理程序 
  代表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的法律案与机关提出的法律案在处理程序上有所不同。机关提出的法律案,直接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大会主席团提出的法律案,直接交由大会审议)。代表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的法律案,有三种处理方式:一是由大会主席团决定直接列入会议议程,二是由大会主席团决定不列入大会议程,三是对是否列入本次大会议程,不作决定,主席团可以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三、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 
  为了充分了解和掌握法律案的有关情况,听取提案人的意见和说明,专门委员会审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法律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并不是专门委员会审议的必经程序,专门委员会可以邀请,也可以不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的意见,作为专门委员会审议的参考。关于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本法没有规定,由专门委员会具体掌握。这样规定有利于充分听取提案人的意见,同时也有利于审议过程的科学化、民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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