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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法律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14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十四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释义】本条是关于向全国人大提出的法律案,可以先向常委会提出并进行审议的规定。 
  全国人大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一般于每年三月上旬举行。宪法和法律对会期没有规定,从以往全国人大会期的情况来看,一般为半个月,最短的会期为5天(第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最长的会期为26天(第一届全国人大二次、四次和第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由于大会每年只召开一次,并且会期较短,为了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保证国家权力行使的连续性,因此,全国人大设立常委会。常委会是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常委会一般每年召开6次会议,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为了使代表大会审议的法律案有较好的审议基础,本条规定,拟向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委会提出并由常委会审议。 
  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因此,这类法律案,须向大会提出。由于大会会期的限制,在一年中的大多数时间里,无法向大会提出法律案。为了使向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得到充分的审议,因而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委会提出。这里强调的是“在大会闭会期间”。在大会召开期间提出的法律案,不适用上述规定,应当直接向大会提出,由大会作出处理。 
  提请大会审议的法律案,通常在每年的8月或10月提请常委会审议,常委会审议之后,印发各地和各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意见。一般经常委会二次或多次审议之后,由常委会决定提请大会审议。 
  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大会举行前,常委会对准备提请大会审议的重要的法律草案,可以将草案登报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并将意见整理印发会议。这是民主和公开原则的重要体现。建国以来,我国共公布过两部宪法草案和八部法律草案,进行全民讨论。两部宪法草案分别是:1954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草案。八部法律草案分别是:民法通则、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行政诉讼法、集会游行示威法、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草案、村委会组织法、合同法。这八部法律除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村委会组织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以外,其他六部都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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