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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法律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17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十七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释义】本条是关于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的规定。 
  宪法第七十条规定,全国人大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1983年6月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按照现行宪法的规定设立了上述6个专门委员会。1988年3月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增设了内务司法委员会,1993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增设了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1998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又增设了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至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设有9个专门委员会。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工作机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大的领导;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负责研究审议、拟定有关议案,开展立法、监督等经常性工作。全国人大一般每年只举行一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只是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设立专门委员会,作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常设工作机构,便于开展经常性工作,了解情况,调查研究,协助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利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好地行使职权。 
  各专门委员会仅就与其有关的法律案进行审议,这是由专门委员会的专业性决定的。如财经委员会负责审议有关财经方面的法律案,内司委负责审议与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国务院所属公安部、安全部、监察部、司法部、民政部、以及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有关的法律案。由于向大会提出的法律案,一般是先向常委会提出,在常委会审议期间,有关专门委员会已经进行了审议,提出了审议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关专门委员会没有新的意见,也可以不再提出修改意见。 
  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代表法第八条规定:“代表可以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这些规定也适用于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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