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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法律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18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十八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释义】本条是关于法律委员会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的规定。 
  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一方面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避免各项法律之间互相矛盾、互不衔接,提高立法质量;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集中立法力量,加快立法步伐。 
  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统一审议法律案。法律委员会的统一审议工作是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同完成的。修改的具体工作通常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承担,即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收集整理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提出修改稿,由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法律委员会完成统一审议的工作后,要向主席团提交两份材料:一是审议结果报告,二是法律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对法律草案的评估(如是否成熟可行)、修改内容以及修改理由等,其中,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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