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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法律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23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二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家主席签署公布法律的规定。 
  法律的公布是指立法机关或国家元首将已通过的法律以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布,以便全社会遵守执行。法律的公布是法的制定程序中的最后一个步骤,它是法律生效的前提。法律通过后,凡是未经公布的,都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我国在法律公布权问题上,有一个变化过程。1954年宪法规定由国家主席公布法律,1975年宪法则删去了这一规定,1978年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公布法律。1982年修改宪法,重新规定由国家主席公布法律。 
  在法律公布问题上,从形式上看,我国与一些西方国家的做法相同,即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国家元首公布法律。但我国与西方国家在法律公布问题上有着实质性区别。一些西方国家规定国家元首的法律公布权是对议会的一种牵制,如美国宪法规定,众议院和参议院通过的法案,总统可以不予签署,否决参众两院通过的法案。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于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国家主席有责任和义务签署公布,不能拖延或者拒绝。 
  根据本法规定,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应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日期和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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