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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法律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44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释义】本条是关于由谁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和如何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规定。 
  法律解释要求提出后,统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即法制工作委员会)按照原来制定该法律的原意,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议程审议。比如,1999年6月国务院提出解释香港基本法有关条款的要求后,就是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按照基本法的立法原意,研究拟订了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的。 
  法制工作委员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部门,在委员长会议领导下,负责对列入议程的所有法律草案的具体研究、修改工作,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和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服务。本条根据过去立法解释的实践做法,明确规定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即法制工作委员会)拟订法律解释草案,有利于法律解释准确体现立法原意,也有利于保持法律解释的统一,避免法出多门,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法制工作委员会在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法律执行部门、专家学者,以及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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