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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法律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25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释义】本条是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和处理程序的规定。 
  一、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法律案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一,提案要符合法定人数。根据本条的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十人以上联名才能提出法律案。关于议员提出议案是否必须联名问题,国外法律的规定有所不同,有的国家规定,提出议案实行附议制,如日本、沙特阿拉伯需十名议员附议。有的国家不实行附议。如美国国会议员行使提案权,无须附议。在我国,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议案,法律案是议案的一种,因此本条明确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向常委会提出法律案也要十人以上联名,不足十人联名无权向常委会提出法律案。具体作法通常是,法律草案起草后,由联名提出法律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该立法议案上一一签名,领衔提出立法议案的为领衔人。 
  第二,提案的内容要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范围。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向常委会提出议案要属于常委会的职权范围,法律案也不能例外。这一点和对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的议案的要求是一致的。 
  第三,提案要有法律草案文本及说明。许多国家也有类似的规定,比如要求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法案,且应阐明理由并具备法案条文。所以,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这是针对实践中一些代表和常委委员提出的法律案出现的问题作出的规定。如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的立法议案,只是建议制定某个法律,或者只是对某个法律提出需要进行修改或者补充,没有具体内容更无法律草案文本,这是没有达到立法议案的要求的。在提出法律案的同时,要附有说明,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及主要内容进行论述,还要提供必要的资料,例如:提出制定计划生育法,应当提供当前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情况以及需要解决的问题的说明,还应当提供介绍国内外的一些相关立法情况等资料,同时要提交计划生育法草案的文本。 
  二、关于法律案列入议程的程序 
  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法律案,在处理程序上,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律案的处理程序有所不同。对于国家机关提出的法律案,委员长会议没有决定不列入常委会议程的权力,而对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法律案,委员长会议可以决定列入或者不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一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提出法律案,委员长会议研究认为比较成熟的,可以直接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二是,对于不是很成熟或者有一定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由专门委员会提出意见,向委员长会议报告。委员长会议根据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认为可以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决定提请审议;认为不成熟或者仍需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决定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对决定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在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专门委员会讨论该法律案,可以邀请联名提出法律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以利于专门委员会委员对法律案进一步全面的了解,避免草率决定,确保向委员长会议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对于提请审议的法律案规定先交有关的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一些国家的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例如,日本法律规定,议长接到议案后,交给相应的委员会审议。审议结束后,由该委员会的委员长代表该委员会向全院会议提出审查报告,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委员会有权决定将议案不提交议院会议审议。这样,这些议案在未经议院会议讨论以前就成了废案。这一规定目的是为了保证提请议会审议的法律案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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