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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法律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26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二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释义】本条是关于法律草案应当提前印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规定。 
  为了使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举行以前,有时间对会议将要审议的法律案进行研究,提前为审议作好准备。九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立法法草案时,一致赞成这一规定,认为为了提高立法质量和审议法律案的水平,必须对法律草案有比较认真的研究,常委委员来自方方面面,尽管许多同志有相当的学识和经验,但是对于所有的法律案不可能都一读即通,在会议举行前让委员们有时间对要审议的法律案作些准备是十分必要的。有些委员提出,规定“七日”太短,希望将时间规定的更长些,如规定“一个月前”或者“十五天前”,这样才能更广泛的听取意见,做些有针对性的调研。但考虑到常委会的实际工作情况,往往从提出法律案到委员长会议作出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时间很紧,规定提前太多的时间难以做到,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也已规定,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所以本法还是把提前发给组成人员法律案的时间规定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这样有利于操作,而“七日”也只是一个最低期限,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当尽量提前将法律案发给委员,以利于常委会会议审议。当然本条也规定了例外,如遇特殊情况,如召开临时会议或者是临时紧急的提案等情况,法律案的印发时间可以不受此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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