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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法律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28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释义】本条是对三审制的例外规定。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建立了审议法律案的三审制,是不是说所有经过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都必须经过三次会议审议才能交付表决通过呢?不是这样。李鹏同志曾明确指出:“实行三审制是为了使常委会审议工作做得更充分一些,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按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议案和修改法律的议案,有的一审就可以通过。对一些内容比较单一、分歧又不大的法律案,也可以二审通过,不必强求一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实践中也有一些法律和有关法律的决定是经过两次审议通过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是经过九届九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九届十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也是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和第十四次两次会议审议后通过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只经过一次审议,就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根据全国人大的立法实践和实际工作需要,本法在确立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实行三审制的同时,对常委会的立法程序作出了进一步具体而灵活的规定。把重质量和讲效率较好地结合起来,有利于人大立法工作的开展。当然,对于新提出的法律案,即使意见再一致,无争议,也至少要经两次常委会审议通过,不能一次会议审议就交付表决,这是我国人大立法程序所要求的。只有对部分修改的法律案,争议不大,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才可以经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就交付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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