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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法律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29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释义】本条是对常委会分组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和有关部门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的规定。 
  常委会分组审议法律案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法律案的重要环节,因为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基本形式是分组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表对法律草案的意见多数是在小组里,虽然联组会也可以对法律案进行讨论,但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案都在联组会上审议。而分组审议则不同,所有提交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都必然经过分组会议的审议,应当说分组审议奠定了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基础。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法律案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对法律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同时可能会对该法律制定的必要性、背景情况、法律草案条文本身的具体涵义等提出疑问,因此本条第一款规定,提案人要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对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法律草案提出的意见,有关人员要认真听取,并作详细的记录;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问题要如实回答,态度要诚恳,力争使提问人得到满意的解答。 
  这里要求提案人以及有关机关和组织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不要求派负责人,派了解情况的同志就可以,这同本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的规定有所不同。一方面分组会议上回答询问一般是作简单的解答,如果需要对议案进行必要的说明,提案机关的负责同志可以在常委会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进行,这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中有明确规定;而另一方面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分组会议有六个小组,每个小组都派负责人恐难做到,因此提案机关为每个小组安排一名了解情况的同志负责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就可以了,如果真有疑难问题,所派人员难以回答,提案机关的负责同志可以选择适当时机给以解答。 
  本条的规定有助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全面了解情况,有利于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好审议权,对提高立法质量、审议质量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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