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加入收藏 觅法通 在线合同撰写 | 委托法律服务 律师委托服务 觅管通会员 客服中心
  首页 写合同 拟文书 找律师 查法规 看案例 想咨询 要加盟 法务培训   管理资料 焦点时评 论坛 博客
  收藏夹 打印 页内查找 字体:
 当前位置:觅法网首页 > 法律法规 > 条文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
  第二章 法律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35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三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法律案,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送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释义】本条是对重要法律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规定。 
  在通常情况下,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都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如: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将法律草案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以及到有关地方、部门调查研究等。而对于一些重要的法律案,特别是受到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法律案,除采取以上几种征求意见方式外,还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布进行全民讨论的方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实践证明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好办法。因此,立法法总结了立法的实践经验,明确规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重要法律案,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先后公布了村委会组织法草案、合同法草案,土地法修订草案,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这一作法受到了各方面的普遍欢迎,许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都踊跃发表自己对法律草案的意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草案公布征求意见后,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收到人民来信541封,其中有近一半的来信来自农民和乡村干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意见的收集整理工作,整理的简报分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一些好的意见得到了采纳,这些意见还根据常委会需要,印发常委会会议。80年代和90年代初,全国人大还公布过宪法草案和集会游行示威法草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等多部法律草案。 
合同撰写系统
智能撰写
调用范本
范本下载
在线委托法律服务
委托撰写合同
委托审核合同
您可以委托觅法网为您撰写合同,专业人士构成的团队服务,保证您的合同权益和安全。 体验>>
撰写文书
审核文书
订制服务
律师委托服务
细分需求 聚合竞价 监督服务
服务需求专业分析 服务律师可供选择
服务领域专业细分 服务质量全程监督
觅法网承诺:委托觅法网提供同一律所的同一律师服务,觅法网为您优惠5%。
觅管通会员服务 详情>>
为企业提供合同、劳动用工、规章制度合法性审查等法律咨询服务
经济合同审查减少企业潜在损失
劳动用工专业咨询保障企业用工安全
规章制度合法性订立降低法律风险
关于觅法 - 觅法通 - 觅法服务 - 联系我们 - 客服中心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 34law.com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觅法(北京)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证0706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