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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法律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36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三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释义】本条是对常委会工作机构整理各方面关于法律草案的意见的规定。 
  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法律案,一方面要进行调查研究,根据自己了解的有关情况发表对法律案的意见,另一方面要依据会议提供的文件,如各方面对法律草案的意见以及制定该法律的一些背景情况。因此,提供内容丰富而又有参考价值的会议文件是保证立法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前提条件。在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过程中,印发常委会会议的立法参阅资料和有关立法工作的文件主要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提供。 
  通常情况下,常委会工作机构为整理与立法有关的材料,要做以下几项工作:第一,在审议法律案以前,将制定该法律需要的背景情况和相关问题整理成参阅文件,在审议该法律草案时,印发常委会会议。第二,在常委会审议法律案过程中,常委会工作机构要安排工作人员到六个小组认真听取意见,并作详细的记录,会后将意见归纳整理。一方面分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以便对法律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另一方面根据会议的需要将整理的简报印发下次常委会会议,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再次审议该法律案时参考。第三,在常委会闭会期间,要将采取多种形式征求的意见(包括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听取到的各方面意见,法律草案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法律草案向全社会公布征求的意见)进行整理,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委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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