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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61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六十一条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法规公布主体的规定。 
  公布是行政法规制定工作中的最后一道程序。行政法规和法律的制定一样,在其通过之后,并不自然产生法律效力。因为这时的法律尚不为公众知晓,不能发挥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要使法律得到遵守和执行,就必须将法律公之于众。立法理论认为,法律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法律,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公众不具有约束力。因此,行政法规通过之后,要及时公布。 
  我国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地方性法规由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公告公布,规章由部门首长或者地方政府首长签署公布。行政法规的公布权属于总理。总理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首长,领导和主持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国务院组织法规定,国务院发布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由总理签署。 
  总理签署公布行政法规,表明该项行政法规已经完成了立法程序,开始产生法律效力。总理公布行政法规,采取签署国务院令的形式。国务院令的内容通常包括该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通过日期和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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