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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62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法规公布载体的规定。 
  首先,行政法规的刊载要做到及时。一般来讲,当天签署的行政法规,应当马上或者在第二天通过报纸和其他媒体刊登,以便让有关机关准备实施,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晓,对自己的行为作出调整。有些行政法规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种情况下,及时公布更为重要。否则,难以发挥作用。 
  其次,行政法规的刊载要便于获取。行政法规的公布载体有两种:一是国务院公报,它是正式刊登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各种决定、命令、行政措施、提出的议案、签订的条约和协定、人事任命以及其他国务院文件的法定刊物,具有权威性。其不足之处是出版周期较长,不便于及时获取。二是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主要是人民日报。其优势是每日出版,传播范围广,迅速及时。但是,报纸作为一种新闻工具,并不具有刊登行政法规的法定义务,行政法规如不能在报纸上刊登,其及时传播就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要大力改进行政法规的刊载办法。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还可以采取网上公布的方式,以便于获取和查阅。 
  第三,行政法规的刊登应当做到准确。有些情况下,刊登行政法规的载体很多,有时多家报纸同时刊登,还有各种“汇编”、“全书”、“大全”等书籍收录行政法规,但由于编辑校对工作不到位,各种文本之间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不够严肃。为了便于执法和司法,必须明确标准文本。因此,立法法规定,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文本之间发生不一致时,应当以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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