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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3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法治国,归根结底就是依照宪法治国。维护法治的权威,首先是维护宪法的权威。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是立法的一条最重要的原则。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是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基础。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是一切法的规范必须遵循的。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对党和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作了完整、准确的规定。党的基本路线可以概括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四项基本原则是指,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宪法序言明确规定:“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上述规定,集中表述了党和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这也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中最核心的部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符合我国实际情况,代表和反映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党和国家的一切工作都要坚持基本路线,立法工作也必须坚持这条基本路线,这是立法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维护人民利益的根本保证。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把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摆在首要地位。围绕发展社会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把改革作为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各项工作的动力。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改革开放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必由之路。立法工作要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为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这是中国人民总结历史经验得出的最基本的结论,是亿万人民在长期斗争中作出的决定性选择。立法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特别重要的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是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党把自己的主张,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成法律而成为国家意志。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又领导人民遵守和执行宪法和法律。在立法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立法工作与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紧密地结合起来。立法法规范和健全了国家立法制度,是党的领导、人民民主、法制建设有机结合的重要体现。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进行了深入、广泛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其他方面的改革。改革是一场伟大的革命,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涉及经济基础、上层建筑各个领域的变革。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要求立法工作适应改革的需要,以立法促进和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立法工作要善于总结改革开放中形成的新鲜经验,把经过实践检验的行之有效的政策和做法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随着改革的深入,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此相适应,需要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法律体系。要不断完善有关市场主体、市场行为、社会保障和国家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法律规范,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促进教育、科技、文化等各方面事业全面发展的法律规范,完善促进国家政权机构转变职能、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法律规范。把立法工作和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紧密结合起来,就能够有力地促进改革和建设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体现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作用,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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