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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6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六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范社会关系的规定。 
  法属于社会上层建筑,法的产生和发展是由调整社会关系的客观需要决定的。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它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维护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法的制定,必须从调整社会关系的客观实际出发,符合实际生活的需要。 
  立法从实际出发,最根本的是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我国是一个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又是一个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的大国,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正确地认识中国的国情,是做好立法工作的基本出发点。我们要注意研究和借鉴外国的法律制度,吸收其中对我们有益的经验,但绝不能照搬外国的法律制度。在立法工作中,我们一定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认真总结自己的经验,外国的经验只能起参考作用。要特别注重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分析社会生活各方面提出的实际问题,把立法工作与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建立和完善有关法律制度,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坚持立法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范社会关系,特别要注意处理好以下两个问题: 
  一、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是构成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之一。 
  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设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公民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也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同时也承担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的义务。立法在设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时,一定要把握公民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在设定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时,一定要符合宪法,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同样,下位法在设定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时,一定要符合上位法,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触。对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法律、法规、规章不得任意加以限制和剥夺,如果不适当地限制或剥夺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就是同宪法相抵触。同时,也不能任意给公民设定义务,应注意公民的义务和公民的权利是相适应的。在起草、制定法律、法规、规章的过程中,有的部门、地方偏重于从设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考虑,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保护重视不够,这种倾向应当予以克服,应当在立法中全面地考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问题。 
  二、科学合理地规定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国家机关的权力是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作为社会的管理者,享有管理社会的权力。同时,国家机关权力的行使,应当受到监督。如果国家机关未能履行自己的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国家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并相应承担责任。立法在设定国家机关的权力时,要同时考虑国家机关应承担的责任,坚持国家机关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起草、制定法律、法规、规章的过程中,有的部门、地方偏重于考虑规定国家机关的权力,对国家机关应承担的责任考虑不够。比如,在规定行政机关管理社会的职权时,偏重于从扩大行政机关的处罚权、许可权等权力考虑,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保护考虑不够,对行政机关是为社会、为人民服务的,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承担相应责任考虑不够。这是在立法工作中必须注意防止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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