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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地震应急

第29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二十九条 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宣布所预报的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做好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职责及其法定条件的规定。 
  一、本条着重强调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组织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职责的一种法定条件。根据本条规定,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有责任组织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法定条件是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组织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分两种情况:一是根据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做好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二是为了有效地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本条还规定了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宣布所预报的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 
  二、临震应急是政府发布了地震预报后,在地震发生之前所应采取的紧急预防行动和措施。临震预报发布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无权宣布进入临震应急期。临震应急期即临震预报的有效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延长10日。 
  准确的临震预报可以使政府和社会能及时采取有效的紧急措施,保护人民的生命安全,保护生命线等重要设施不受或少受损失,具有明显的减灾效果。如1975年发生在辽宁海城的7.3级地震,仅死亡2041人,伤2.4万余人,直接经济损失8亿多元人民币。这是由于辽宁省人民政府事先发布了准确的临震预报,并且立即采取了紧急措施的结果。据估算,如果震前没有作出临震预报,没有采取紧急防震措施,伤亡人数将可能达到几十万人,经济损失将达到几十亿元。辽宁海城地震的预报成为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成功的地震预报,并以最大限度地减轻了地震灾害损失而载入史册。 
  本法规定临震预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1988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地震局发布的《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临震预报,是指几天之内将要发生破坏性地震的预报和警报”,由于现阶段短期和临震预报还远远没有过关,多数地震都未能实现短期和临震预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只要向社会发布地震预报,都可能对公众的心理和社会秩序产生极大的冲击,为了减少或者避免地震预报对社会经济的消极影响,地震预报必须严格按照《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中的发布权限进行。“临震预报”的发布权限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部门提出,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适时向社会发布,同时报告国务院。对人口稠密地区发布地震短临预报,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应经国务院批准后再行向社会发布”。北京地区的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国家地震局负责提出意见,经国务院批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向社会发布地震预报。 
  三、在临震应急期,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开展各种临震应急工作。首先,应急预案中规定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当到位,并开始行使规定的职责,然后检查应急通讯网络是否正常运转和保持通畅,检查应急抢险救灾的行动方案是否处于准备启动状态,各专业抢险队伍是否已按照预案组成并进入整装待发状态。抢险救灾用的资金,物资准备状态如何等等。同时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还要负责协调各部门的行动。各级地震工作部门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的大小、灾害损失估计和本地区建筑物的抗震能力和设防情况,对处于地震威胁下的居民提出撤离建筑物采取避震措施的劝告。在情况紧急时,组织居民进行避震疏散,安置到空旷场所。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紧急防灾措施和进行抢险救灾准备工作时,可以紧急征用一些部门和单位的物资、设备,抽调人员组成工程抢险队伍、医疗急救队伍,或者占用场地用于存放救灾物资和设备、疏散安置居民、建设临时住宅等。根据本法第八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的规定,任何有关的组织或者个人都要配合政府做好地震应急准备工作,不得拒绝。临震应急解除后,对征用的物资、设备或者占用的场地都要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在临震应急期,为了防患于未然,对各种生命线工程,如交通、通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以及各种易引起水灾、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的水库、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质储存设施等,有关部门应依据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四、临震应急期的截止时间有两种情况:第一,一旦破坏性地震发生,临震应急期自然结束,地震应急工作转入震后应急阶段。第二,《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发布地震预报要明确提出时间、地点、震级及地震损害估计,以便采取相应的防震减灾措施。该预报在预报期限内有效,到期未震时,有关部门应重新研究,由原发布机关做出撤销或延期的决定,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如果临震预报取消,临震应急也就自然随之取消。在这种情况下,临震应急期的截止时间应依据《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确定。撤销临震应急后,应当妥善处理各种善后事宜,尽快恢复社会生活与生产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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