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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震后救灾与重建

第34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三十四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医药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伤员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震后救灾中基本职责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了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震后救灾过程中在医疗、卫生等方面应当承担的基本法律职责。根据本条规定,在震后救灾过程中,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责任组织卫生、医药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伤员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二、医疗救护是抢救生命的又一关键;卫生防疫是灾民健康安全的必要保障。组织卫生、医药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地震灾区的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等工作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卫生、医疗、医药、防疫等部门和单位都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做好伤员的医疗抢救工作。如医院、防疫站、矿山救护、核工业医学防护、急救中心、医学院校、医药研究机构、护校、残疾人康复中心、疗养院、乡镇街道、部门的医疗保健院、所,有关专科医院和医药企事业单位以及有设置临时病房条件的单位等。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卫生部门根据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急救队伍,建立灾区临时医疗站;医药部门及时提供救灾所需的药品、器械;组织从现场救护到后方医院治疗的连续运转保障系统;组织现场医疗的综合技术保障系统,做好伤员急救、分检(检伤分类)、中转、后送或收容治疗工作。卫生防疫单位对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及时进行检验消毒和疫情监测,防止和控制流行病、传染病的暴发和流行。 
  三、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工作是一项任务急、涉及面广的工作,所以,本条规定,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等工作必须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大灾之后应防大疫,大震后的大疫在世界范围内屡有发生。在我国历史上也不乏其例。比如,我国1556年陕西关中大地震,据记载死亡80余万人,其中大部分是由于震后的疫病而导致死亡的。1976年唐山大地震后,虽然灾区环境受到极大破坏和污染,食品、水源等卫生条件也遭到严重破坏。但由于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视,卫生、医药部门做了大量而有效的工作,在开展医疗救护工作的同时,还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卫生防疫工作,控制了疫病的流行和蔓延,确保了灾区人民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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