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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震后救灾与重建

第37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三十七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震后救灾中基本职责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了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震后救灾过程中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的基本法律职责。根据本条规定,在震后救灾过程中,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责任组织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 
  二、组织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犯罪活动是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重要责任,也是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责,其他有关部门有积极配合的义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灾区的正常社会功能暂时遭到破坏,社会秩序混乱,犯罪率可能增高,为了保证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是组织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采取果断、坚决、有效的措施,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依靠人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 
  三、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公安人员、驻军和广大民兵是加强应急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的骨干力量。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的主要措施是: 
  1.迅速恢复公安机关,健全基层保卫组织,加强警力。加强重点保卫目标如党政军首脑机关,重要企业、矿山、水库、油库、金库、银行、粮库、商贸中心、桥涵、通信枢纽、变电站等处的警卫任务。 
  2.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对不法分子的趁火打劫可举行公审公判,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犯罪分子,教育公众,稳定社会秩序。 
  3.维护社会秩序通常可通过颁布通令、通告,严肃法纪。开展治安巡逻检查,重点加强维护公共场所秩序;加强交通管理,控制路口,凭证通行,维持交通秩序;加强防震棚等临时住房的消防管理,有效处理火灾事故,维持灾民的生活秩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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