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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震后救灾与重建

第42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四十二条 国家依法保护典型地震遗址、遗迹。 
  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保护,应当列入地震灾区的重建规划。 
  【释义】 本条是关于依法保护地震遗址、遗迹的规定。 
  一、典型的地震遗址、遗迹对于地震灾害预防和防震减灾的宣传、教育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防震减灾法通过三个方面的规定以使典型的地震遗址、遗迹依法受到保护。一是本条第一款正面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典型地震遗址、遗迹;二是在第四十三条中规定任何组织和公民个人都有不得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法律义务,对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行为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三是本条第二款规定制定地震灾区的重建规划时应当将典型地震遗址、遗迹列入地震灾区的重建规划。 
  二、“典型地震遗址、遗迹”提指经专家论证建议需要列入重建计划的,经政府批准的,对防震减灾事业有保护价值的、有特殊性的、有纪念意义和示范意义的地震遗址、遗迹。主要是:具有抗震研究价值的,包括完好、震损或震毁的典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遗址;具有地震科学研究价值的重要地震地质、地形、地貌变动的遗迹。典型的地震遗址、遗迹,无论对当代还是后代的防震减灾事业,都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和借鉴意义。典型地震遗址、遗迹属于国家永久性保护的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的义务。 
  三、确定典型地震遗址、遗迹,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可向地震灾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保护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建议。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将意见集中后,进行专家论证,将论证结果报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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