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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11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十一条 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提出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制定短期与临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 
  【释义】 本条是关于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权限、依据、方式以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基本职责的规定。 
  一、本条分两款规定。第一款规定了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权限、依据、方式。根据第一款的规定,国家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确定权限是国务院,也就是说,只有国务院才有权决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其他任何国家机关或者机构都无权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法律依据是地震活动趋势,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具体方式是,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提出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然后报国务院批准。也就是说,国务院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是通过批准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所提出的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的法律形式实现的。第二款规定了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基本职责。这些基本职责对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来说是必须要履行的,这也是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重要法律意义所在。这些职责中的法律要求是以法律义务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即应当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制定短期与临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第二款所确立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基本职责,并不意味着非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就可以不承担一定的职责。根据防震减灾法第六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都有职责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是指未来十年尺度内,存在发生破坏性地震危险或者受破坏性地震影响,可能造成严重的地震灾害损失的城市和地区。1996年国务院国办发(1996)2号文批准确定了我国21个重点监视防御区和13个重点城市,作为近十年内开展地震监测和综合防御的重点区。 
  自70年代初期开始,我国建立起年度全国地震会商会制度。根据地震活动性异常,中期前兆异常的时空分布,以及地震活动性的大区域动态变化,圈定若干个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的全国地震重点危险区。这些重点危险区,一方面作为进一步加强监视、开展震情跟踪、抓好短临预报的基本背景和重点目标;另一方面,也为国家有关部门及有关省、市作为协调下一年度工作安排,加强重点防御工作部署的依据。 
  多年实践表明,地震重点危险区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之间有着明显的差别。地震重点危险区大多集中在西部地区。而造成地震损失和潜在震害却主要在大中城市集中、人口稠密的东部地区,尤其是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因此在确定防震减灾的重点目标时必须兼顾震情和灾情。此外,根据年度震情动态由年度会商会确定的危险区常不可避免地带有年度变动的特点,这将给各级政府和社会公众需要相对稳定和连续性的地震综合防御工作部署带来困难。因此,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中国地震局开始建立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制度,这既符合加强重点兼顾一般的总的工作原则,更重要的是符合我国的国情。我国国土广阔,地震的分布范围又很广泛,国家财力有限,在广阔的国土上普遍进行防御有一定难度,而划定重点地区重点防御能够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所以,确定重点监视防御区不仅具有必要性,也有其现实性。 
  三、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现行作法,分为国家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省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前者为全国范围所确定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工作起指导作用。省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首先包括属于本省的国家级重点监视防御区,并对其进行微观细化研究;同时根据本省地震形势、社会经济发展、人口分布等情况确定省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国家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省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提出,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调整,分别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顾名思义,它比一般的非重点地区要有所加强,并且应该在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地震灾害预防工作、地震应急工作以及震后救灾与重建工作等方面都有所加强。不论对哪一方面工作的加强,都需要有个过程。所谓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是十年尺度的,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所确定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十年不变,这样使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加强工作能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并把提高本地区的综合防御能力和本地区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结合起来。 
  四、本条第二款关于应当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规定,是在第十二条所确定的应当开展地震监测预报的工作基础上对重点监视防御区的特殊要求。 
  1.制定短期与临震预报方案。由于地震是一种很复杂的自然现象,现有的研究表明,不同地区、不同的地震类型、不同时期发生的地震,其显示的异常种类、形态、幅度、异常出现的迟早、分布范围的大小等均可能有很大的差别。所以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所在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根据该地区的历史地震背景、当前的地震活动特征和具体的监测条件,制定相应的短期与临震预报方案。通俗地说,就是“对症下药”。方案通常包括:该地区的监测台网和监测能力的分析,该地区中强以上地震的短期和临震异常特征的鉴别;短期和临震预报警戒指标的确定;短期和临震跟踪的工作程序等内容。 
  2.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震情跟踪会商制度是渐进式预报思路在进入短临阶段后的进一步细化。它是在当前地震预报水平还比较低的状况下服务于社会,为防震减灾做出贡献的必不可少的手段。它的主要目的是对已确定的近期地震危险区的各项指标进行全面的连续跟踪,随时吸收外界的新信息,不断修正所预测的地震发生地点、时间、震级,以提高预测的信度值,为最终做出科学决策服务。 
  3.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确定后,有关的地震工作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尽快提高地震监测预报的能力,如对原有的地震监测台网进行改造和优化;保证重点区内地震前兆观测台网达到规定的密度;进行数据信息传输处理系统的现代化建设与改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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