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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25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 
  【释义】 本条是关于建立地震灾害保险的政策性规定。 
  一、地震灾害保险是地震灾害预防的重要措施之一,它的主要特征是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来减轻地震灾害给公民生命和财产所造成的损失。设置本条的目的,一是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二是促进有中国特色的地震保险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 
  二、地震灾害保险是地震灾害经济损失补偿方式之一,是完成抗震救灾、恢复重建家园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是平时集小钱而在灾时用大钱,将分散的钱变为巨量的钱,将面上的钱集中在一点上,将一个地方的大难变为社会共担的小难,将不确定的风险集中起来又分散到全省乃至全国,体现了一人有困难大家帮,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社会共济思想。通过地震保险,即通过收取分散的保险费来建立集中的保险基金,专门用来补偿地震这一可能产生巨大损失的灾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支持受灾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恢复生产经营,挽回地震直接损失并减少更大的间接损失,稳定财政收支,帮助安定生活和重建家园,从而达到减轻国家财政的负担,保障国家财产不致因地震灾害而灭失。地震保险的意义,不仅在于能够为参加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及时、充分的经济补偿,支持他们及时恢复生产经营,重建家园,还能够起到稳定人心、安定社会的作用。 
  地震保险是单位和个人防范、处理地震风险的重要经济手段,也是国家所提倡使用的管理风险的科学手段。保险公司从保障客户财产安全、减少社会财富损失出发,运用保险条款、费率和赔偿方式等手段,以及在长期从事风险管理工作所积累的经验,帮助和指导参加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加强对地震风险的识别,完善防震减灾对策,督促单位和个人积极采取防灾防损措施,做好抢险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使参加地震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在一旦发生地震后,就能有条不紊地及时投入到抢险救灾之中,减少人员伤亡,防止损失的扩大。 
  地震所造成的损失巨大,而震后的发展生产,恢复重建任务也异常艰巨。要完成这一任务,除了依靠和发动群众,坚决贯彻和落实党和国家一贯倡导的“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发展生产,重建家园”的方针外,还必须有充足的资金作为保障。从实际情况来看,单纯依赖国家财政拨款是不能完成此项工作的。解决的办法之一,就是将地震保险引入到防震减灾体系中来,建立、健全地震保险制度,完善和丰富灾害经济损失补偿手段。据对1989年的大同─阳高、澜沧─耿马和1990年的常熟─太仓地震后,保险对震后恢复中所起的作用来看,保险补偿对单位和个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中确实起到了极大的作用。另外,根据对其它几次地震后保险补偿在损失中所起到的作用来看,由于补偿及时得当,保险的作用和社会效益远远超过了所赔偿的数额,对支持灾区人民自力更生,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由于地震保险具有这样大的作用,国际上一些国家,如美国、日本、新西兰、墨西哥等,也相当重视地震保险的作用。他们有专门的公司承担地震保险,也有一些研究机构进行这方面的研究工作。 
  三、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地震保险工作。地震保险责任最早在1951年实行的普通火险办法中就已有规定。1979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地震风险就被列为基本保险责任范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又专门对地震保险做了有关的规定。比如,1990年国务院以国发〔1990〕62号文件要求和动员各类企事业单位尤其是生命线工程及广大群众积极参加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的各类保险,1992年又以国办发〔1992〕12号文件提出“开展地震保险是实现社会互助、减轻国家财政负担、提高抗震救灾能力的有效途径”。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保险体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保险业务,变为多家商业保险公司共存,竞争经营的局面。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成为众多商业保险公司中的一家,独立承担经营风险。从理论上讲,保险公司数量的增加可以使“蓄水池”更大,并可以为顾客提供更好的服务。但是,由于过去我国地震保险事实上一直以国家财政作为后盾,并不用过于担心由于万一赔不起而导致破产的问题。但目前,保险公司在面对可能要承担的巨大风险时,必然要考虑“万一”的出现而导致的一系列问题。又由于我国地震保险一直与财产保险在一个“篮子”里,保险基金的积累缺乏保证,因此,从1996年7月1日起,在财产保险条款中将地震保险责任除外,即暂停地震保险业务。但是,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地震局都对地震灾害保险给以关注。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能够对支持灾区人民自力更生,恢复生产,重建家园起到极大推动作用的,新的地震保险条款会制定出来,地震保险也必将对我国的防震减灾工作和地震灾害补偿有所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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