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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觅法网首页 > 法律法规 > 条文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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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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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四章 地震应急 
  第五章 震后救灾与重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序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下称《防震减灾法》)已于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江泽民主席签署第九十四号主席令正式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第一部规范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法律,《防震减灾法》的公市施行,标志着我国的防震减灾工作已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对于依法做好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工作,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需要做好多方面的工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应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认真学习、深入宣传《防震减灾法》,努力增强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这是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的重要前提。 
  《防震减灾法》是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我国人民开展防震减灾工作的经验总结,也是党中央关于防震减灾工作一系列方针、政策的法律化、制度化,它的实施,为我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一步做好防震减灾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因此,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入宣传《防震减灾法》。学习《防震减灾法》,关键是了解和掌握该法的立法背景、基本内容和该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准确地把握该法的要点和实质。宣传《防震减灾法》,要注意充分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宣传媒介和宣传手段,使之达到应有的宣传实效。宣传《防震减灾法》,应当做到“五个结合”:一是,把宣传该法与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结合起来;二是,把宣传该法与普法工作结合起来,不仅要熟悉《防震减灾法》,还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三是,把宣传该法与宣传防震减灾科普知识结合起来,使公众了解地震发生后自救、互救的基本常识;四是,把近期的集中宣传与长期的深入宣传结合起来,使《防震减灾法》的宣传经常化、制度化;五是,把向社会公众的普及宣传与向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群众的强化宣传结合起来。总之,要通过认真学习、深入宣传《防震减灾法》,不断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二,切实加强防震减灾执法工作和对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这是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的关键和保障。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既是对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因此,我们一定要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切实加强防震减灾执法工作。一是,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强、懂法律、懂业务的执法工作队伍,从组织上保证《防震减灾法》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二是,要严格依照《防震减灾法》的规定执法,做到职责权限明确,程序合法,杜绝越权执法和滥用职权执法的行为;三是,要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出发,既要维护执法主体依法行使执法权,又要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是,各执法主体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协调执法,避免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五是,要不断加强和完善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执法主体既要廉洁自律,又要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总之,要通过严格执法和加强监督,确保《防震减灾法》的贯彻实施。 
  第三,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法》配套法规的制定工作,这是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的基本要求之一。 
  《防震减灾法》作为国家的法律,主要确立了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和震后救灾与重建四个环节中的基本法律制度,还需要制定相应的配套法规与其配套执行。自1988年以来,国务院虽然先后制定了《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等行政法规,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和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也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但是,按照《防震减灾法》的要求,一方面,在立法上还存有空白,另一方面,现行的一些法规和规章也需要根据《防震减灾法》的原则加以修改和完善。因此,我们一定要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法》配套法规的制定工作,不断完善防震减灾法律制度,保证《防震减灾法》的有效实施。 
  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我们要以此为契机,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措施,把防震减灾法制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实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和宏伟目标,作出积极的贡献。 
               邬福肇 曹康泰 陈章立 
                  1998年3月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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