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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优惠措施

第25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释义】本条是关于个人依照本法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法给予所得税优惠的规定。 
  一、享受优惠的主体是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个人 
  个人,包括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 
  自然人是指因自然出生而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人,是与法人相对应的一种民事主体。人类的每一分子都是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外国公民是具有某一外国国籍的自然人;无国籍人是不具有任何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个体工商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依法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以个人或家庭财产对经营活动承担无限责任的公民。因此,就民事法律责任而言,个体工商户与自然人没有本质的区别。 
  为了鼓励个人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本条规定对依照本法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个人依法给予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这一规定包含以下四层含义: 
  第一,捐赠的财产必须是捐赠人合法取得的财产。个人非法取得的财产不能捐赠。个人拖欠别人债务时,应当首先偿还债务,在偿还债务后还有能力时,再向公益事业捐赠,不能一方面欠债不还,另一方面又慷慨捐赠,这实际上捐的是别人的财产。 
  第二,受赠主体应当是本法规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如果个人不是向本法规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而是向个人或企业捐赠财产,不适用本法的规定,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比如,某公民直接向有困难的邻居捐助款物,其高尚品德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和鼓励,但因政府无法掌握这种捐助的具体情况,所以难以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 
  第三,捐赠的财产必须用于本法规定的公益事业,即本法第三条规定的公益事业。如果捐赠财产的用途不属于本法第三条规定的公益事业,而是其他用途,比如用于举办企业,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 
  第四,捐赠必须是无偿的,没有回报的。个人捐赠财产后,又从受赠者那里获得不同方式的回报或者可能获得回报,则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比如,个人购买社会福利彩券,既是对社会福利事业的一种捐赠,但同时又可能以中彩方式获得回报,因此,购买彩券钱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 
  二、国家对个人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所得税优惠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比如,某人月工资为1300元,则应纳税所得额为500元。如果该公民依照本法捐赠了200元用于公益事业,则其中的150元(500元的30%),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按照350元依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350元为应纳所得税额,再乘以所得税税率5%,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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