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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32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三十二条 本法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释义】本条是对本法施行时间的规定。 
  法律的施行时间也就是法律生效的时间。正确地理解法律的生效时间,是运用法律不可缺少的条件。法律从何时开始生效,一般根据该项法律的性质和实际需要来决定。通常有三种方式。一是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从其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二是法律公布后,并不立即生效施行,经过一定时期后才开始施行,法律中明确规定生效施行的日期。三是法律公布后先予以试行或暂行,而后由立法部门加以补充完善,再通过为正式法律,公布施行,在试行期间也具有约束力。本法采用的是第二种方式。即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28日通过,同日由国家主席公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法律中明确规定法律的生效时间一般涉及到法律有无溯及力的问题。法律的溯及力就是新法律施行后,对生效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新法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不具有溯及力。如果具有溯及力,法律要明确规定适用原则。如“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一般法律没有溯及力,这种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已成为各国立法所共同遵循的通例。公益事业捐赠法适用这一原则,即在公益事业捐赠法施行前发生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不适用本法。但是在公益事业捐赠法施行前发生的法律事实和关系,在公益事业捐赠法公布施行后依然自然存续的,则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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