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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31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三十一条 受赠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受赠单位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的处罚规定。 
  所谓滥用职权,是指受赠单位工作人员超越法律、法规、章程赋予的职权,擅自处理其无权处理、决定的捐赠事宜,或者蛮横,滥施淫威,随心所欲地处理捐赠工作中的事项等行为。所谓玩忽职守,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放弃职守,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二是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马虎草率,敷衍塞责,严重不负责任。所谓徇私舞弊是指为个人私利或者为亲友私情,故意违背事实和做有关不该做的事情。 
  以上行为,由违法违纪行为人所在的单位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处理包括批评教育、退赔和行政处分等。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依行政隶属,依据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章程、纪律等,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所属人员或者职工所作的处理。如《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包括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这类处分是单位对违纪违章行为所给予的内部制裁。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受赠单位的工作人员中,有些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当发生该条所规定之行为时,适用刑法的这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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