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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捐赠和受赠

第15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十五条 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财产,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捐赠实行许可证管理的物品,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申领手续,海关凭许可证验收、监管。 
  华侨向境内捐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 
  【释义】本条是关于境外捐赠人捐赠财产和华侨向境内捐赠办理手续的规定。 
  境外捐赠不同于境内捐赠,涉及海关监管、商品检验、卫生检疫等问题,因此,捐赠法需要对境外捐赠的程序作出专门规定。 
  一、境外捐赠的财产由受赠人办理入境手续 
  境外财产进入境内需要接受海关、商检、卫生检疫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管。根据海关法规定,海关依法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和其他物品;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可以自行办理报关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手续;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入境;进境运输工具到达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单证;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为避免捐赠人因捐赠财产而引起的工作负担,由受赠人办理捐赠财产入境手续。受赠人在办理捐赠财产的入境手续的同时,还须遵循国家卫生检疫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手续,接受检查、检验。 
  二、许可证申领手续的办理 
  海关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对外贸易法第十一条规定,“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必须依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目前,国家限制进口、实行许可证管理的主要是机电产品,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视机、录音机、电视机显像管、电冰箱、洗衣机、计算机、照相机等19种产品,以及其他实行许可证管理的物品。 
  所有接受捐赠的国家限制进口的产品,都应凭批准文件向对外经济贸易部及其授权机构申领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验收、放行。对外经贸部1993年制定的《进口许可证发证机关名录和进口许可证商品审批及发证程序》,规定了对外经贸部特派员办事处领证商品驻各地的发证机关名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市领证商品的发证机关名录,以及进口许可证商品的审批及申请发证程序。根据这些规定,接受限制进口产品许可证的申领和批准手续均由境内受赠人依法办理。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为防止发生假借捐赠名义进行走私、骗汇、逃税和营利活动的行为,境内受赠人接受的捐赠财产在海关验放后还需依法接受海关的监督管理。 
  三、华侨捐赠财产入境手续的办理 
  长期以来,华侨出于爱祖国、爱故乡的热情,向国内捐赠了相当数量的物资、设备,用于兴办各种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在协助华侨办理捐赠财产入境手续,帮助华侨实现捐赠目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侨务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专门机构,是联系海外华侨的桥梁和纽带。为华侨捐赠提供服务是它的职责之一;不少海外华侨也信任侨务部门,希望通过它帮助实现捐赠。因此,本条规定,遇有华侨向境内捐赠的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捐赠人实现捐赠目的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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