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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20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二十条 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 
  海关对减免关税的捐赠物品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参与对华侨向境内捐赠财产使用与管理的监督。 
  【释义】本条是关于政府对受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的规定。 
  一、关于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执行年度检查制度。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年检报告和有关材料。社团登记机关对社团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机构及负责人变动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进行年度审核,以确认社团是否具有继续开展活动的资格。其中对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的检查,主要是检查社团是否遵守有关经济制度、财务纪律,社团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康、其支出是否符合宗旨和使用用途等。通过检查,对财务混乱、捐赠财产收支有严重问题的社团,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社团,责令其接受财务审计。二是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事业单位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二、关于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负责年度检查的初审。二是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三是监督、指导公益性的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价格等管理制度,接受财税、审计部门的监督。 
  三、关于海关的监督 
  《海关法》规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的捐赠物资,只能用于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挪作他用。 
  海关对减免关税的捐赠物品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的事项包括:检查进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境捐赠财产;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扣留;查阅、复制与进境运输工具、捐赠财产有关的其他资料;对其中与违反法律、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捐赠财产有牵连的,可以扣留;假借捐赠名义进口货物、物品的,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关税,擅自将捐赠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关于侨务部门的监督 
  我国是一个侨民众多的国家。自1978年底至1998年底,全国累计批准接受华侨捐赠405亿元,华侨捐赠促进了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目前许多华侨是通过各地政府侨务部门向国内捐赠的,各级侨务部门在华侨捐赠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 
  我国县级以上政府设侨务部门,侨务部门主管侨务工作。对华侨向境内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各级侨务部门可以参与监督,与海关、银行、工商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政府管理机关紧密配合,保证捐赠财产合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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