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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23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二十三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厉行节约,降低管理成本,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从利息等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开支。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益性社会团体的管理成本的规定。 
  一、节约原则 
  与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不同,接受捐赠财产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是受赠人,但并非受益人,在整个捐赠活动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扮演着中介人的角色。本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因此公益性社会团体并不对受赠财产享有所有权,而只享有受赠财产的管理权并承担相应责任。因为公益性社会团体管理的是社会公共财产,公益性社会团体有履行厉行节约和降低管理成本的义务。管理成本包括收入管理成本、支出管理成本、资产管理成本等。 
  二、公益性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的开支 
  公益性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从利息等收入中开支,即必须从捐赠财产的增值部分开支,而不得直接从捐赠财产中支出。捐赠财产的增值包括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购买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所获取的收入。 
  至于公益性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的开支标准,本条没有具体规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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