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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5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五条 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意愿的规定。 
  捐赠是赠与的一种,是附条件的赠与。根据本法的规定,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捐赠人决定捐赠财产的用途,是捐赠人的权利。受赠人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财产,实现公益目的,是受赠人应尽的义务和职责。如果受赠人违反捐赠协议,在捐赠财产的使用中违反捐赠人的意愿,将捐赠财产用于非公益目的或者没有用于捐赠人指定的财产用途,捐赠人有权解除捐赠协议。根据本法的规定,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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