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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7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七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释义】本条是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财产的所有权性质的规定。 
  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是一种用于公益事业、服务于社会中不特定的个人或群体的社会财产,因此,属于社会公共财产。公益性社会团体占有和管理受赠财产,必须依照捐赠人的意愿和团体的章程,将受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公益事业,而不能将受赠财产用于其他非公益目的。 
  对于社会公共财产,全社会都应予以保护。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在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其他法律中,对于侵占或者破坏公共财产的行为的处罚都有具体的规定。本条中,侵占是指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受赠财产及其增值。挪用是指挪用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在一定的期限内未归还的。损毁是指出于某种个人动机和目的,非法损坏或者毁灭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使财产的价值或者使用价值部分或者全部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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