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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58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五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释义】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基本执法准则的规定,以及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证件及履行保密义务的规定。 
  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基本的公务道德水准,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徇私枉法,也不得滥用职权,侵犯被监督检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依照本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应遵守的基本执法准则是,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1.忠于职守。所谓忠于职守,就是必须忠实于所担负的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本职工作要兢兢业业,认真负责,具有高度的责任感。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人员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职权的国家公务人员,忠于职守是对其最基本的素质要求。 
  2.坚持原则。所谓坚持原则,就是必须按照法定的要求、法定的标准说话办事,自觉抵御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侵蚀,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秉公执法。所谓秉公执法,就是要求必须做到执法上的公平、公正,不徇私情,不滥用职权,严格依法办事,履行法定的职责。 
  二、本条第2款规定的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的两项附随义务: 
  1.出示证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执法证件,监督执法证件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发。要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监督执法证件,目的是为了向相对人表明执法者的身份和执法的合法性,防止他人假冒执法人员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职务时不依法出示监督执法证件的,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有权拒绝检查。 
  2.保守相关秘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不能泄露。这里所讲的技术秘密,包括被检查单位的技术诀窍、技术配方、工艺流程等。业务秘密,包括有关的经营决策、客户资料等方面的内容。上述秘密都属于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一旦泄露出去,将会给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不利影响,所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承担保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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