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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59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五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释义】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应当对有关检查情况作出记录的规定。 
  一、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是一项重要、细致的工作,需要认真进行,每一个环节都应慎之又慎,不得马马虎虎,不应出现差错。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又是一项具有连续性的工作,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人员之间需要对自己的检查工作有一定交接手续,防止监督检查工作断档;安全生产的检查工作情况、工作结果等应便于查询,便于找出检查监督工作本身存在的有关问题的原因;同时,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记录,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也便于查清责任。因此,本条要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作出记录。 
  二、按照本条规定,安全检查记录必须符合下述两项要求: 
  一项要求是安全检查记录应当为书面形式,具体内容应当包括: (1)检查的时间,是指检查年、月、日的具体时间。 (2)检查的地点。地点的记录应当具体、明确,载明实施检查的具体场所。 (3)检查的内容。即指检查的具体事项,比如本次检查了哪些设施、设备等。 (4)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被检查单位存在的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要求不符的情况,如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不健全,设施、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是一般的事故隐患问题还是重大事故隐患问题等,都应如实加以记录。 (5)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的处理情况(特别是发现事故隐患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另一项要求是检查记录须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如果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这一情况在检查记录中说明,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本条要求检查人员签字,目的是便于明确责任,增强检查人员的责任心。 
  为了确保安全检查的有效性,保证本条的正确执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记录做成标准的格式,要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按格式进行填写;如果没有做成标准的格式的,也应提出具体的记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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