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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61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六十一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释义】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依法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监察的规定。 
  一、本条所讲监察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行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关。行政监察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二、监察机关依法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国务院监察机关有权对国务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公务人员实施监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公务人员实施监察。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被监察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公务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监察机关在调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公务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诸如予以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及其他有关的材料等措施。监察机关根据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公务人员的检查、调查结果,可以提出监察建议或者作出监察决定。监察机关履行监察职责时需要遵守法定的监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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