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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63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六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释义】本条是关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的规定。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举报制度。举报制度是我们各级国家机关一直实行的一种有利于加强同人民群众联系,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违法行为的监督作用的行之有效的制度。本条将这一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在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之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依据本条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生产的监督举报制度。 
  二、按照本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举报制度,须遵守下列要求: (1)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即要向社会公开监督举报的联系方式。一是公开的面要广,要让多数人知悉,一般来讲应通过影响面较广的媒体对外公开,比如可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形式进行;二是公开受理举报的单位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应当具体、明确,便于记忆;三是对受理举报的事项应要公开, 应当包括受理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以及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行政的举报等。 (2)受理单位应调查核实举报内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能将建立举报制度作为形式,要对于举报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一旦核实就应当形成书面文字、写出报告。 (3)督促落实。受理举报的部门在调查核实以后,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比如,要求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单位作出整改措施,要求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单位负责人作出书面保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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