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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68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释义】本条是关于地方政府应组织制定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救援体系的规定。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努力采取措施,千方百计地避免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还不可能做到百分之百地避免事故的发生。作为生产经营单位,要遵章守制,按照规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地方人民政府,一方面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另一方面也要做好一旦发生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准备,尽可能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的职责。此外,有关行政法规也对地方人民政府的这一职责作了规定。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7条规定,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国务院2002年1月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9条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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