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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69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六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规定。 
  一、本条第1款规定了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应急救援组织的建立和应急救援人员的指定,目的是为了保障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事故发生时能及时得到救护,以尽可能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于危险物品和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程度不一样,对应急救援组织的要求有所不同,因此,本条对相关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问题只作出原则性规定。至于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什么形式、多大规模的救援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0条中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对于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无论是专职的救援人员还是兼职的救援人员,都必须经过严格训练,符合要求才能担任救护人员。否则,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依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除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兼职的救援人员外,还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矿山安全法》第31条也规定了矿山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如井下急救站应设在井下调度室附近的硐室内,站内必须有取暖设备、急救电话、氧气袋、担架以及为通畅呼吸道、包扎、止血、固定等必须的急救设备和药品。地面急救站应装备复苏器、电吸引器、麻醉机、抗休克裤、充气止血带等急救器材和急救药品。矿务局、矿务医院都应有专用急救救护车,日夜值班,不得安排其他用途。车内应备有急救器材、药品箱和防寒品。这些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要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以防止急救时不能正常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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