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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22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的安全要求的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对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的设备,必须要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对该工艺、技术的原理、操作规程有清楚的把握,了解该材料、设备的构成、性质。对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新设备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危险因素的性质、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如何预防这种危险因素造成事故的措施以及万一发生事故时如何妥善处理等事项,都要了解和掌握。只有这样,生产经营单位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在实践中,因为生产经营单位不了解其所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新设备的有关情况,不能掌握其安全技术特征,从而没有采取必要的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或者是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没能实施正确的、有针对性的处理措施,导致事故损失扩大,这些情况都时有发生。正是针对实践中的这种情况,本条专门作出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于这一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 
  二、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还应当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这既是对从业人员知情权的保障,也是保障生产安全进行的一项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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