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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24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原则的规定。 
  一、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通常称为“三同时”原则。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很多是由于生产经营单位缺乏安全生产意识,在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阶段忽视生产的安全要求,没有配备应有的安全设施,从而导致项目建成后,存在着严重的设计性安全隐患,而消除这些隐患往往需要付出巨大的代价,有些甚至不可挽回,从而造成严重的资金浪费并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因此,在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阶段就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对于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同时”原则,也是我国安全生产实践中长期坚持的一项制度。1978年,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中就明确提出,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矿企业和革新、挖潜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不得削减。后来,党中央、国务院在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中也多次强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三同时”原则。有关法律也对“三同时”原则进行了规定。如《劳动法》第53条第2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矿山安全法》第7条也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本条对“三同时”原则作了同样的规定,并明确规定,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二、一般来说,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1.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 
  2.生产经营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3.对于按照有关规定项目设计需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应当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要求具体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单位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 
  5.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作出评价; 
  6.建设项目预验收时,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7.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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