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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26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以及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部门及人员的责任的规定。 
  一、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是生产经营单位保证生产安全进行的物质基础,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而安全设施的设计,直接为工程施工提供据以遵循的技术依据,设计质量的好坏是决定整个安全设施质量的基础。如果设计质量存在问题,整个安全设施的质量也就没有保障。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的设计单位及其人员要以对安全设施质量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地做好设计工作,加强对设计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设计工作的质量万无一失。如果由于设计质量出了问题,影响安全设施的质量,则应由设计单位、设计人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因此,本条第1款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二、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同其他建设项目相比具有更大的危险性。这些项目除了按照本法第25条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以外,还需要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由有关部门对其安全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安全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提出的安全措施和要求,是否贯彻落实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中,安全设施的设计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等。只有符合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的,方可施工。1994年劳动部颁布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规定,矿山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在向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送待审的初步设计文件时,必须同时报送矿山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的安全专篇,劳动行政部门收到矿山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报送的设计文件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方可正式施工。 
  参加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有关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计,不得同意批准。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对于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应按照本法第77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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