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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30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的特殊管理规定。 
  一、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如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等。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产品。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的质量以及其安全性能的好坏,对于生产安全影响很大,必须对其实行严格的管理,本条专门对此作出了规定。 
  二、根据本条规定,对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的特殊管理包括两个方面: (1)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根据有关规定,由专业的单位生产; (2)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由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只有检测、检验合格,符合有关标准的,发给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生产经营单位方可将其投入使用。 
  根据2000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的要求,对特种设备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或安全认可证制度,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单位不得制造相应产品。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根据2002年国务院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以及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三、从事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检测、检验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专业资质。如《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要求,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同时,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测、检验工作并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四、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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