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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32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危险物品以及废弃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 
  一、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以及废弃危险物品的处置,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审批和监督管理。同时,依照有关规定,处置废弃危险物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固体废物,主要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有关法律、法规对危险物品以及废弃危险物品的管理进行了专门规定。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没有许可证的,不得经营。 
  国务院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使用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邮政部门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同时,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的批准;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企业,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资质认定,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危险物品以及废弃危险物品的管理有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应遵守。 
  二、由于危险物品以及废弃危险物品具有较大的危险性,一旦发生事故,将会对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害。因此,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或者废弃危险物品处置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进行。 
  同时,对于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或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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