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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34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本条第1款是关于员工宿舍不得与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其保持一定距离的规定。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单位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实践中,确有一些企业为了追究经济利益,节省开支,不顾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将企业的生产车间、仓库和员工宿舍混设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发生火灾事故,往往火势猛烈、蔓延迅速,极易导致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近几年来,有关部门虽然开展了对这一问题的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问题仍未彻底解决,因车间或者仓库与员工宿舍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而造成群死群伤的火灾事故仍有发生。为了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本条特别要求员工宿舍必须与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隔离,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二、本条第2款是关于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有紧急疏散出口的规定。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但是,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多种因素都可能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造成影响,即使采取了防范措施,也不可能完全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事先做好发生事故的准备,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这其中,保证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的畅通,是非常重要的。这一方面有利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从业人员的撤离,减少人员伤亡;同时也有利于救援队伍及时进入事故现场,开展抢救工作,防止事故的扩大,尽量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在实践中,因为不能保证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的畅通而导致事故扩大的情况屡有发生。2000年3月29日,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天堂音像俱乐部火灾事故,造成74人死亡,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该录像厅的老板放映淫秽影碟,为了逃避检查而关闭了该录像厅惟一的出口,致使火灾发生后观看录像的人员无法自救和逃走而被烧死。为了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本条第2款专门作出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并特别规定,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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