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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35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释义】本条是关于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 
  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容易发生事故,而且一旦发生事故,将会对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造成比较大的伤害。因此,进行危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事故防范措施,以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在事故防范措施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安排专门的人员进行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一方面可以检查作业现场的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得到落实,另一方面可以监督危险作业人员是否严格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同时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可以对作业现场的各种情况进行及时协调,发现事故隐患现场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紧急排除。这一切,对于保证危险作业的安全进行,都是很重要的。 
  同时,安排专门人员在危险作业场所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也是实践中的一贯做法。如1989年由劳动部、农业部、公安部和国家建材局联合发布的乡镇露天矿场爆破安全规程,就明确要求,乡镇露天矿场实施爆破作业时,必须建立专门的爆破作业组织。设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和爆破器材管理人员。本单位无合格人员时,可聘请外单位合格人员兼职。爆破工作领导人的主要职责就是现场负责爆破工程的全面领导,组织爆破工程实施,并检查实施情况;同时监督检查爆破工作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 
  在实践中,由于在危险作业场所没有专门的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协调、管理,而导致作业人员错误操作,从而引发事故的情况也时有发生。2001年7月17日,在上海市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由上海电力建筑工程公司承担的600吨门式起重机在吊装过程中,由于没有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各作业人员之间缺乏协调,导致操作上的失误,使龙门吊坠地,造成36人死亡、3人受伤的特大事故。为了保证危险作业的安全进行,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本条特别作出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违反者要依照本法第85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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