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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附则

第54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五十四条 办理引渡案件产生的费用,依照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共同参加、签订的引渡条约或者协议办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办理引渡案件产生的费用如何解决的规定。 
  作为一种具体的国家行为,引渡的实现必然会产生许多相关的费用,而费用的如何承担直接关系到国家之间引渡的长期合作。承担费用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按照依照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共同参加、签订的引渡条约办理。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引渡条约》的规定,作为被请求国,中国将承担移交被引渡人之前在中国境内因引渡所产生的费用。(2)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办理。这种情况主要是针对双方没有签订引渡条约的情况,由引渡行为所产生的费用按照协议办理。(3)按照双方共同参加的公约办理。这种情形主要是针对双方既没有签订引渡条约也没有签订引渡协议,但又是公约的参加者的情况。如《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等。(4)按照国际惯例办理。这主要是针对双方既没有签订引渡条约、协议,也没有共同参加相关的公约的情况。如根据国际惯例,对于因办理引渡案件所产生的费用,请求国与被请求国应当各自承担己方境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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